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为准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发挥考核工作在公务员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考核范围及对象(一)考核范围:*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二)考核对象:1、*市市级行政机关处级(含处级)以下公务员;2、*市区级行政机关科级(含科级)以下公务员;3、*市辖市(县)级行政机关科级(股级)以下公务员
二、考核内容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方面,重点为工作实绩
(一)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
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定等情况,以及思想作风、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表现
(二)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包括政策理论、业务、文字综合水平、组织协调、创新进取及其它适应职位职责工作要求的能力
(三)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
包括出勤率、工作积极性、工作效率等方面的表现
(四)绩指工作的数量、绩效和贡献
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效果、贡献大小等方面的实绩
三、考核要素与标准考核主要由公共目标、职位职责工作、临时性工作和争先创优绩效四个方面的要素组成
第1页共8页(一)公共目标公共目标是指对工作人员规定的非业务工作内容的目标,如思想修养、廉洁自律、政治、业务学习、出勤等
考核的重点为德和勤
(二)职位职责工作职位职责是指公务员《职位说明书》中,对各职位所规定的工作内容、标准及其它要求
考核的重点为履行职位职责的情况
(三)临时性工作临时性工作是指除职位职责工作以外,上级部门或领导布置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
考核的重点为工作的数量、质量、时效等
(四)争先创优绩效争先创优绩效是指职位职责工作、临时性工作取得的成果以及参加其它活动获得各种奖励的情况
为便于量化考核,对以上四个要素,具体设定了对应的子要素和考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