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2024年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技术监督和风险防控。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提供工作保障和政策支持,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安全生产管理人才,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发展。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第七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向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第2页共4页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第九条单位应当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设备的维护,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三章安全生产技术监督第十条国家对关键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技术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的安全技术监督。第十一条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政府有权采取暂停生产、关闭、整顿等措施,直至排除安全隐患。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遵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控制措施,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运输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第四章风险防控第十四条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建立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三同时”管理制度,即现场施工、现场作业、现场操作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3页共4页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报告,建立重大危险源报告和应急预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政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职责。第十九条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政府有权依法进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于安全生产事故,政府有权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及时汇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监管情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对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七章其他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第4页共4页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