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炉煤气安全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厂煤气设施安全运行和职工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发生,确保煤气正常供应,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工厂在组织发生炉煤气的生产、管理、使用、设备和煤气防护等工作中,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各厂应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厂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规程如与国家颁布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违反本规程,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煤气生产第六条煤气设施,严禁在负压状态下运行
第七条煤气站的煤斗间、输煤系统、排送机间及有煤焦油的地区,不得抽烟和生火取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条经检查,确认设备及各处水封、水位、安全装置、仪表指示装置、电器、控制阀门、消防、通讯设施等完整好用,水、电、气、煤供应正常,方可投人生产
第九条送气前必须对煤气设备和管网进行吹扫
吹扫的介质,可用蒸汽、惰性气体、蒸汽煤气混合物或煤气
第十条发生炉生产的煤气经化验含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