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名词解释1、什么是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的行为。2、什么是国有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的土地就是国有土地。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主要有哪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5)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6)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7)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4、我市《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我市《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5、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什么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6、什么是征收人征收人是指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7、我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职责分工一般情况下,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8、什么是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9、什么是公有房屋承租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10、公有房屋承租人能否获得征收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是被征收人,但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可以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11、什么是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或指定,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12、什么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指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能否收取工作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14、房屋征收涉及的政府部门有哪些房屋征收是一项系统性的复杂工作,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房屋征收涉及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物价、建设、房管、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税务等有关部门。15、房屋征收对工作人员的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工作人员取得《房屋征收上岗证》并持证上岗(275号令中已删除持证上岗的规定)。16、哪些情形可以进行房屋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房屋征收:(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17、哪些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18、我市对判断危房集中等情况有何规定《条例》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对如何判断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我市《实施办法》规定,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所在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