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土方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行的规范、规程及北京市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土方工程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承包范围:土方开挖及运输(详见设计图纸)。1.4工程内容:其中第一次挖土深度至褥垫层底标高上500MM处;第二次挖土负责桩间土清理、基槽土方的运输(包括按甲方要求放坡、集水坑、电梯基坑、塔吊基座、土方以及桩孔内出土);1.5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1.6合同工期:日历天。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一次开挖工期为天,二次土方开挖时工期为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进场为准。1.7暂定合同价款人民币(下同):(大写)(小写)¥元。第一次土方开挖综合单价:¥元/立方米,土方量立方米;第二次桩间土开挖土方综合单价:¥元/立方米,土方量立方米;桩孔内出土开挖土方综合单价:¥元/立方米,土方量立方米。第二条甲方责任2.1甲方指定施工所需用电、用水接点位置,由乙方负责将水、电接至各工作面;甲方协调解决乙方部分堆放材料场地,所发生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2.2甲方指派联系电话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现场协调、监督、检查等事宜。2.3甲方负责项目现场范围内的协调工作,现场外的所有协调工作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2.4甲方有权委托总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的施工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对乙方进行管理,乙方应接受总承包的管理。第三条乙方义务3.1合同签订后,乙方需服从甲方的统筹指挥及进度计划安排,切实履行双方已确认的进度计划安排。3.2乙方指派联系电话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在进场前上报相应施工组织管理体系及人员名单,经监理方和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开始施工。乙方驻工地现场代表应保证每天出勤且通信通畅,并科学组织工程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3.3乙方在进场前上报详细施工方案及开挖基槽图,经监理方及甲方书面确认后实施。土方的开挖顺序,现场内的行车路线,土方施工安排要服从甲方的指挥3.4乙方驻现场管理人员和所有进场参施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及岗位证书,且年龄不低于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同时乙方应严格按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并与甲方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施工中造成的人员伤亡或其他安全质量事故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3.5乙方必须遵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因不文明施工而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3.6工程竣工未正式移交前,乙方负责对本工程现场的一切设施及工程成品进行妥善保护,否则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3.7乙方不得私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不得冒用他人资质承包本工程。3.8乙方应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噪音扰民、污染环境、影响交通,否则乙方承担相关责任。3.9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驻现场代表。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结果应送监理方和甲方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监理方和甲方签证后实施。3.10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乙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11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甲方代表收到处置方案后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3.12地下废弃的钢制管道、旧电缆、旧铁件等地下废弃物由乙方自行处理。3.13乙方须严格按照监理、甲方确认的开挖图及放坡比例开挖,因超挖造成的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3.14乙方负责协调当地及周边影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