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障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下文是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是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承担的村(包括村民小组,下同)提留和乡(包括镇,下同)统筹费、劳务(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前款规定的费用和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要求农民承担劳务和费用的,农民有权拒绝。第三条浙江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有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三)对村提留、乡统筹费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五)查处违法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会同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六)培训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须出示有关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须如实提供涉及农民负担的帐目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匿。第二章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第八条农民直接承担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含乡村企业缴纳的利润),以乡为单位,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其中乡统筹费不得超过2%。第九条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一)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二)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三)管理费,用于村干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开支。村干部的报酬,根据当地社员的收入水平,结合工作实绩,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对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会计可实行定额补助;其他人员可实行误工补贴。定额补助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乡统筹费专款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办学(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一)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用于民办教师工资、福利、修建校舍、添置教学设备,其数额不得超过乡统筹费的70%。严禁变相向农民、在校学生收取“教育集资费”等。(二)用于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村道路建设、开办乡村敬老院、有线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广播、文化、卫生等民办公助事业的费用,具体比例由乡人民政府根据当年需要在年初作出安排。第十一条户口在农村,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男性劳力,年满18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劳力,除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