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为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材料价格波动风险而进行的期货操作以及为规避国际贸易业务中涉及汇率波动风险而进行的外汇衍生工具操作
上述业务只能以规避风险为目的而进行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二章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第二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亦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二)公司进行的期货套期保值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外汇套期保值额度亦不得超过实际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总额
(三)期货持仓时间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存续期间亦需与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三条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第五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万元人民币的公司须在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第八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批后实施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子公司或业务部门、营运管理部、期货部、财务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子公司或业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