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
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等工作;公司生产安全科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第九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HW12废漆渣、HW49油漆空桶、HW49油手套、油棉纱、HW49废活性炭、HW49废吸附棉
第十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二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十三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四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