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干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第四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荤生条件
第五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干8平方米;(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干情洗与排水;(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五吨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情洗设施设备
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井不得与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其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己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