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度(可编辑)精选资料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第四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堂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第六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平方米(二)墙壁应有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
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末经消毒的餐饮具有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食堂用餐场所应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