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安乐死是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界
长期以来,安乐死的合法性被世界各国所怀疑,尽管民间作了大量的努力,但成果不大
不过,安乐死的合法化作为一种价值选择的趋势,已逐渐为各国人们所接受
本文通过对安乐死的国内外立法历程、合法性争论和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等几个方面的分析和论证后,认为我国应确立安乐死,但实行的时机并不成熟,尚需缓行,更要有严格限制
关键词安乐死立法历程合法化精神探源构想安乐死⑵一语源自于希腊语美丽的死,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⑴
他意指对于死期迫在眼前而有难忍的、剧烈的身体痛苦而又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应其真挚而恳切的要求,为了使其摆脱痛苦而采取人道的方法让其安然死去的行为
根据一般的安乐死分类方法,安乐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还可以分为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和无法知悉本人意愿的安乐死如病人为婴儿或植物人等
积极安乐死是指采用积极的措施去结束垂危病人弥留在痛苦之中的生命,具体做法是给病人注射毒剂或给服毒性药品等
消极安乐死是指停止对垂危病人的治疗措施,停止对病人的营养支持,尤其是指停止使用现代医学设备和手段抢救病人,让病人自行死亡,这种做法往往被认为更不人道
通常所讲的安乐死,主要指积极安乐死
一、国内外安乐死立法进程研究1905年,由弗朗西斯·培根首创,英语中才有这个词用以指代安乐死,但是,安乐死的观念和实践却历史悠久
在古斯巴达,人们即认为,不健康的婴儿可予处死,而留下安乐死的纪录
在古罗马和古希腊,杀死婴儿、自杀和各种安乐死行为更是广为人们接受
纵观各国安乐死立法的历程,最早出现的是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安乐死法案
30年后,英国于1936年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且于同年向英国国会提出了安乐死法案要求人们签署一份申请书,申请者必须超出21周岁,患有伴随性严重疼痛的不可治疗的致命疾病
签署时需要有两个证明人在场,递交由卫生部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