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定义资料:(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安乐死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
又称无痛苦死亡
一般多指后者
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
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③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④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⑤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⑥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合法化定义: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安乐死的实施,保护相关人群,从而维持社会秩序安乐死的要求:1病人患不治之症,临近死亡,极度痛苦2有病人神智清醒时的同意或嘱托3经医生,亲友同意3人道正规方式,特定医师执行4无痛苦状态结束生命安乐死的定义:对于满足一定要其的病人采取停止治疗或注射药物来结束生命中国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原因资料:社会主义国家,尊重人民的生命权是宪法中规定的,任何人和任何组织无权剥夺他人生命,即使有所谓被剥夺人同意的情况,也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这是出于维护法律程序正义的需要,因为,一些法学专家普遍认为,一旦安乐死合法化,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究竟是否是安乐死和故意杀人的的界定会产生争议
中国反对合法化原因:1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尊重人民生命权2法律不允许剥夺他人生命3安乐死合法化会模糊故意杀人的界定,影响社会秩序4社会认为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5中国现在医疗水平,医德参差不齐6安乐死在中国的实施存在很多问题和不可实施性反驳以上原因:1尊重人民生命权,不仅应当尊重人民生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