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任职及待遇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省属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促进省属高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和总量控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管委分别管理
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
第三条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总量根据省属高校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第四条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
第二章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设置的条件及数额第六条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的设置按管理权限,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第七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可设二级教授岗位,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本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的10%
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可设三级教授岗位,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本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的40%
第八条不符合设置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条件的省属高校,如具备符合省属高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的优秀人才,可申请设置二、三级特设岗位
第三章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第九条二级教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一、聘任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者,并同时符合下列人才类和奖项类两类条件(一)人才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973”计划课题负责人,或国家“863”计划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或国家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负责人;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3.省高级专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4.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