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汽车运价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境内道路运输管理及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汽车运价根据运输性质、运输形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和调整具体执行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确定或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道路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考虑运输条件的差别,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价格水平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七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制定上限运价和上限票价的管理方式
加班车、定线旅游车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的客运班车(线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九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条7座以下道路班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车型、车辆等级、里程等协商确定
竞争充分的线路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竞争充分的线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运输企业按照客运线路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