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和经营的单位、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单位,以及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提倡全区采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2/16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需要设立分站的,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分站资质进行审查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参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定期的计量设备委托检定和自行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它必要制度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