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规程适用于南京市建(构)筑物的竣工测量及建筑面积计算,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以竣工测量的实测数据进行建筑面积核实计算。1.2本规程按以下原则计算建筑面积:1利用与否原则:设计加以利用时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时不计算面积。2室内与室外原则:内部空间计算面积,外部空间不计面积,半室外空间(无围护结构)计算一半。3层高与净高原则:层高超过2.20米的计全面积,不足者计一半。位于坡屋顶内和看台以下的空间净高超过2.10米的计全面积,1.20米至2.10米的计一半,不足l.20米的不计建筑面积。2规范性引用文件2.1本规程主要但不仅限于引用以下规范和文件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CJJ/T8-2011城市测量规范CJJ/T73-2010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规字[2010]248号)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宁规字[2012]254号)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验线和竣工测量成果规范及数据标准南京市规划局发布2.2本规程将依据出台的有关文件不定期更新。3术语和定义竣工测量:在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为获得工程建成后的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等资料而进行的测量工作。建筑面积:是指建筑外墙外围线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之和。它是表示一个建筑物建筑规模大小的。它包括使用面积、和等3项内容。:是衡量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的比值,即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建设项目权属用地面积。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设备平台:建筑中摆放设备的平台。设备管道夹层:位于本楼层内的与上层楼板之间的夹层,用于布置一些管线设备。4建筑面积计算4.1建筑面积测量要求表面积测量技术要求一览表注:1S为测算面积,单位m2;2根据南京市实际情况若无特殊要求执行二级精度要求;城市的特殊地区或特殊建筑物且产权人有特殊要求的可执行一级精度;异形建筑(如:建筑主体为圆弧曲线或球体等)可执行三级精度;3需检定的仪器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4.2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竣工建筑的建筑面积根据测量获取的数据,依据以下但不仅仅为以下规则进行计算。4.2.1计全面积4.2.1.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全面积;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至楼面的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4.2.1.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4.2.1.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4.2.1.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4.2.1.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4.2.1.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4.2.1.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回廊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4.2.1.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4.2.1.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4.2.1.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4.2.1.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4.2.1.12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等级限差中误差使用的仪器一钢尺,测距仪,全站仪二钢尺,测距仪,全站仪三钢尺,测距仪,全站仪4.2.1.13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