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为了操纵上海市地面水和地下水污染,爱护水体水质,保证人体健康爱护生态平稳,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形,特制定本标准
1范畴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不、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GB12997-91采样方案设计GB12998-91采样技术指导GB12999-91样品的储存和治理技术规定3定义3
1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2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截了当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污染物操纵内容4
1污染物分类按照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63项
2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4
1专门爱护水域专门爱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爱护区范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爱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2爱护水域爱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爱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爱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3一样水域一样水域指:除以上专门爱护水域和爱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4长江口、杭州湾4
5污水总管4
6污水处理厂4
3标准分级4
1标准分级原则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不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