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
1条为加强对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统一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2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
3条本办法主要是依据国家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编制的
4条家庭房屋的装饰装修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结构安全度和使用功能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墙的变动、房屋用途改变和荷载增加,必须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并提出设计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5条家庭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所造成的影响,不得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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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条进行家庭装饰装修的房屋应是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并取得质量合格等级或房主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的工程
7条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或合同要求选用,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8条家庭装饰装修应采用合理的工序、减少浪费,有利于成品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门窗框、暗装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等完工后进行;(2)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3)涂料油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各类楼地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进行
木质楼地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油漆,应待裱糊工程完工后进行;(4)裱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的涂料油漆工程完工后进行
9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应在适当的环境温度条件下进行
10条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作好成品保护,不得污染
11条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要求,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材料堆放应注意安全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