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的概念•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要求第一章经济法概念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法的一般知识(一)法的概念法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法所反应的意志内容是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反映并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由此可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律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我国现在法律而言,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宪法和法律;广义的法律,除了宪法和法律外,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谓法律部门,就是人们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部门有: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商法、军事法、经济法等。(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每一个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处理就是法律规范具体要求人们如何行为的部分,包括可以如何行为、应该如何行为、禁止如何行为;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违反该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一个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可以通过法律条文中的一条来表述,也可以在几“条”中表述。一个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可能规定在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可能分别规定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并不是所有法律规范的三要素都明确地表述出来,有些法律规范的“假定”部分经常省略,有些法律规范则没有“处理”部分。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规范有不同的分类。通常法律规范有以下几种分类:1.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其作用是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建立或改变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以建立和调节国家所需要的法律秩序。授权性规范的特点具有任意性,人们行为选择的自由。授权性规范是关于主体权利的规定。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都是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即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人们不应当从事一琮行为的规范,即规定必须不为一琮行为的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行为规则的内容是确定的,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违反,具有强制性,如果不履行,就要受到法律的一定制裁。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一定的行为的规范。它所规定的内容不允许随意更改。强制性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要求十分单一、明确、无可选择、无可替代。所有规定人们义务的规范都是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不允许有个人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了规定其他行为的协议则该项协议无效。任意性规范是指规定一定范围,允许人们在这一范围内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或不为的方式以及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规范。任意性规范大都是国家赋予人们的某种权利与自由。因此,人们所享有的这些权利与自由,只要符合法律规范规定,就不会受到非法的干扰和侵犯。随意社会民主的发展,任意性规范也不在为断增多。(三)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个字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2001年12月18日成为WTO正式成员国以后,加快我国的经济立法,适时修改和废止与WTO成员国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因此,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立法体制,改进立法程序,加快立法步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规范,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和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法律服务机构;加强廉政法制建设;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光荣任务。(四)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社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