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的概念•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要求第一章经济法概念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法的一般知识(一)法的概念法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
法所反应的意志内容是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反映并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
由此可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律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就我国现在法律而言,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宪法和法律;广义的法律,除了宪法和法律外,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所谓法律部门,就是人们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部门有: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商法、军事法、经济法等
(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每一个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处理就是法律规范具体要求人们如何行为的部分,包括可以如何行为、应该如何行为、禁止如何行为;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违反该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一个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可以通过法律条文中的一条来表述,也可以在几“条”中表述
一个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可能规定在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可能分别规定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并不是所有法律规范的三要素都明确地表述出来,有些法律规范的“假定”部分经常省略,有些法律规范则没有“处理”部分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规范有不同的分类
通常法律规范有以下几种分类:1
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