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一中“抵御极端思想共建美好家园”模拟法庭剧本--寻衅滋事案开庭时间:2015年1月7日下午北京时间4时30分开庭地点:博乐市第一中学行政楼四楼会议室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1人审判员:1人人民陪审员:1人书记员:1人公诉人:2人辩护人:3人被告人:叶尔兰、王毅、周强被害人:李凡法定代理人:2人法警:2人基本案情:李凡与叶尔兰同为901和902班的学生,一天课间,两人在楼道打着玩,李凡出手太重打疼了叶尔兰,叶尔兰与其当场吵架,李凡打了叶尔兰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叶尔兰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天中午放学后,叶尔兰就打电话给无业人员王毅,叶尔兰向王毅谈及在校发生的事,并对王毅讲想教训教训李凡,王毅当场同意并叫叶尔兰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下午,叶尔兰又请同班同学周强帮忙,叫周强和他们一起去教训李凡,周强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第二天中午放学,叶尔兰纠约王毅、周强二人,在李凡回家途中等候李凡出现后,三人上前将李凡拦住,对李凡进行殴打,李凡撒腿就跑,王毅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李凡头部砍去,李凡被砍倒在地后,叶尔兰、王毅又在李凡身上猛踢几脚,李凡大呼“救命”,三人才扬长而去。李凡被路人送往医院救治15天才出院,叶尔兰、周强、王毅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的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喧哗、鼓掌、吸烟喊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旁听人员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审判长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法警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当事人、代理人及旁听人员关闭手机。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告人已全部到庭,是否可以开庭。1审判长:(击槌)现在开庭。博乐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3条第1款之规定,本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叶尔兰、周强、王毅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现在核对被告人身份、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身份。被告人叶尔兰,男,哈萨克族,2000年5月17日出生于博乐市朝阳区阳光花苑52号,身份证编号:65270120000517491,初中文化程度,某校初二学生。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博乐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博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周强,男,汉族,2000年8月12日出生于博乐市朝阳区阳光花苑78号,身份证编号:65270120000812331,初中文化程度,某校初二学生。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博乐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博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毅,男,汉族,1992年7月8日出生于博乐市朝阳区江南家园28号,身份证编号:65270119920708243,高中文化程度,无业。2011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2013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博乐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博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现在押于博乐市看守所。审判长:现在核对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辩护人库某某,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被告人叶尔兰亲属委托担任被告人叶尔兰的辩护人。辩护人盛某某,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博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被告人周强的辩护人。辩护人张某某,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被告人王毅委托担任被告人王毅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系被害人李凡父亲及法定代理人,为被害人李凡代理民事诉讼。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高某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