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于年月日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一条居委会居民及流入人口,要认真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自觉遵守村规民约,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第二条每个居民都要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新型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申请生育的育龄夫妇,要积极参加乡、村举办的婚育培训班,做到优生优育、依法生育,严禁非婚生育、违法生育、和未经法定程序抱、捡、收养子女。第四条居民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再生育申请,小孩入户,独生子女领证,领取《生育服务证》,奖励扶助的申报等手续时,居委会应认真审核,实事求是签署意见,不得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第五条每个已婚育龄夫妇要及时向居委会报告婚、孕、产、育及节育手术等各种信息,积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第六条全体居民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限制或进行违约处理:1、流出人口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人口不验证者,收违约金50元。2、流出育龄妇女不按时寄回孕检证明者,自居委会书面通第1页共3页知之日起,每逾期一月收违约金50元,直至寄回孕检证明为止。3、生育子女满三个月的夫妇,未落实一项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特殊原因除外),自居委会通知之日起,每延误一天,收违约金10元,直至落实为止。4、收留外来政策外怀孕或违法生育人员,收留户户主三日内不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或居委会报告,一经查实收该户主违约金300元。5、溺、弃女婴,经查证属实,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外,收违约金500元。6、持有生育证怀孕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人流、引产者,收违约金300元。7、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经调查属实,除批评教育外,收违约金50元。8、实行人口出生、死亡信息报告制度,婴儿出生五日内,人口死亡三日内应主动向居委会申报,不申报者,收违约金50元。9、出现政策外怀孕,又拒绝落实补救措施,收违约金600元,造成违法生育的,按政策规定进行处理。10、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收养法》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法定程序抱养、捡养、收养他人子女和违法生育的,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收违约金500元。11、侮辱、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肆意谩骂独生子女户、双女户,或利用其它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的,除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收取违约金50——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2、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依法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收违约金50——200元。13、育龄妇女(49周岁以下)必须自觉参加乡、居委会组织的孕情、环情、病情检查,凡接到通知不参加检查者,每次第2页共3页收违约金5—10元。14、对初婚、怀孕的实行自觉申报制度,初婚者在五日内,怀孕者在两个月内,其本人或家属自觉向居委会及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不申报者,收违约金30—50元。15、凡违法生育者,必须一次性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交清应收社会抚养费的80%,否则居委会拒绝办理小孩入户证明及其它手续。第七条共产党员及居委会干部违反本《居民自治公约》规定,除按本《公约》处理外,同时上报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第八条已婚育龄妇女应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充分享受权利,积极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第九条居委会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好媳妇”、“好公婆”、“十大孝星”活动,使之形成人人关心计划生育,个个执行计划生育的良好风尚。第十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除享受国家有关奖励政策外,在建房、子女升学、家庭困难补助等方面,居委会给予优先照顾。第十一条全体居民应共同监督《公约》的执行,社与社,院户与院户之间相互监督,并及时向居委会或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反馈有关信息。第十二条为确保《公约》有效实施,实行居委会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居民委员会接受“区指导、乡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