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育督导办公室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关于开展中小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的通知教督办[20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扎实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与提高,有效促进素质教育,依据《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督导条例》等法规,经研究,决定开展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依法开展督导评估的自觉性《教育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国家中长期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强调,要“大力推广普通话教学,使用规范汉字
”“加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开展中小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是依法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高国民语言能力的必要举措,是促进中小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是弘扬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坚持立德树人的重要载体
要充分认识开展中小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督导评估,进一步推动中小学认真贯彻落实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制度,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语言文字教育,为学生拓展成长成才空间打好基础
二、把握重点,明确督导评估内容中小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纳入素质教育督导评估范畴
各省(区、市)按照《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试行)》和《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框架》制定实施细则时,应在督导评估一级指标下明确语言文字相关要求
其中,在“办学思想”中,应明确“能力”包括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在“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