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小学建设管理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希望小学在合法、诚信、公开、高效的原则指导下开展建设工作,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青基会”)是希望工程和希望小学服务商标所有人,中国青基会为援建希望小学开展的筹款、基金管理和资助活动,适用本规则。经授权许可使用希望工程和希望小学服务商标的地方青基会参照执行本规则。第三条希望小学的援建坚持雪中送炭、量力而行、以人为本、建设与扶持并重的原则,希望小学应建成安全实用、校园整洁、富有特色、基本功能齐备的乡村小学。二、希望小学服务商标的授权与使用第四条中国青基会是希望小学服务商标持有人,依法享有希望小学服务商标专用权。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全国希望小学建设的需要,中国青基会通过与省级青基会签定《希望工程和希望小学服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依法规范希望小学的筹资、建设等各项事宜。第六条希望小学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被授权许可使用该服务商标的地域内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切实履行保护希望小学服务商标的责任。三、资金的募集与管理第七条资金的募集(一)中国青基会及希望小学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依法面向社会募集希望小学建设资金。募集资金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二)资助建设希望小学的捐助标准由中国青基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捐款数额较大、有长期捐助意愿的捐赠人,可设立以捐赠人指定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三)接受捐赠须与捐赠人依法订立捐赠协议。(四)接受捐款、捐物,均须履行捐赠手续,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印的《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或《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五)捐赠人如以义卖、义演等方式面向社会为建设希望小学筹款,须经中国青基会授权。第八条资金的管理(一)中国青基会对全国希望小学建设资金的使用制定统一规则,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二)希望小学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三)希望小学建设资金必须统一执行政府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希望小学建设资金”专账,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四)希望小学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统一执行中国青基会制定的年度统计制度。(五)希望小学捐款总额中的10%作为受赠人的项目管理和行政费用。四、资助条件第九条申请希望小学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学校应为乡(镇)中心小学、村完全小学或教学点(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资助对象可包括九年一贯制学校及幼儿园,建成后分别命名为希望学校、希望幼儿园)。希望小学建设要符合县级教育长远规划和总体布局。(二)学校存在危房或因学生规模扩大,急需新、改(扩)建、修缮。新、改(扩)建、修缮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教学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希望小学的建设资金,除中国青基会提供的资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匹配。向中国青基会申请援建希望小学的学校,可同时接受其它社会捐赠。但学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须向中国青基会提交其它社会捐赠人同意不对学校进行任何形式命名,并同意中国青基会对学校予以单独命名的证明性文件。其他社会捐赠人捐资助学的义举可在希望小学爱心碑记中体现。(四)希望小学项目受助县须在希望小学援建项目立项后,成立希望小学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县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县长,教育局、团委等单位负责人。教育局为希望小学选址、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的责任部门。团委负责希望小学捐款的落实、工程进度月报、资料汇总和对捐款人的服务等协调联络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为县级团委提供不低于捐赠额2%的希望小学建设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不得从希望小学捐款中列支。五、资助项目的管理第十条凡符合第九条所述条件的学校,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填写《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申请书》(附件1),通过省级青基会向中国青基会申请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第十一条中国青基会组成专门评审小组负责受助学校的评审工作,在公平、公开、公正和透明的原则指导下,通过项目公示及评审确定受助学校。中国青基会对确定的受助学校,下发《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附件2),通知省级青基会,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