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监管办法国家能源局供电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服务行为,维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会起草了《供电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对公众征求意见
请4月9日前把您的意见和建议发邮件到供电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监管行为,完善供电监管制度,保障供电安全,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的规定,履行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对供电企业的供电情况实施监管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经营,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供电安全行为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发生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第1页共9页(二)10千伏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380(220)伏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三)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由当地电力监管机构根据所辖区域实际情况规定,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安装电压质量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