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代理词交通事故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原告X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今天依法再次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收集查阅本案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参与了法庭调查和质证,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晰的认识
现在针对上次开庭争议的焦点问题结合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第一、本代理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无异议,但本案依法应当按照“农村人口”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理由有以下三点:理由之一:依据公安部门及原告方所提交的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可以证实死者xxx为济阳县xx镇xx村人,其户口性质为农村户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应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理由之二:受害人xxx生前在济南市区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经常居住地”
关于何为“经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医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据此,结合本案情况可知“经常居住地”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连续居住一年以上;(2)事故发生时被害人xx仍然在济南市区居住
两张以上时间相继且其中一张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可以作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有效证据,但原告所提交的死者xxx在济南的一张“暂住证”(有效期2007年6月—2008年7月)至事故发生之日早已过有效期,即使该“暂住证”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其在济南城区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亦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仍在济南城区居住
被害人完全可以在办理此“暂住证”后的任何时间离开济南城区居住
关于法院主动调取的受害人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