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首钢迁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钢铁厂工程统一技术条件1.通用事项1.1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首钢迁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钢铁厂工程建(构)筑物的设计。1.2本规定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当所列各种标准、规程、规范、规定发布新版本时,即以新版本代替本统一规定中的旧版本。1.3对受高温和振动的建筑结构应按专门的规范设计。1.4施工图表示符号一般应以《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及《建筑制图标准》(GB/T50l04-2001)为准。1.5在目前新旧图集交替之际,本工程门窗选用下列图集:《彩色涂层钢板门窗》98SJ716(一)--(九)《铝合金、彩钢、不锈钢夹芯板大门》03J611—4各专业有特殊要求的门窗,按工艺要求选用。1.6图纸名称在图标的图纸名称栏内按首钢设计院规定书写。图纸目录及布置图或详图书写格式均按首钢设计院规定执行。2.工业建筑2.1-般规定工业建筑设计除应遵守下列规范、规程、标准外,尚应符合本技术规定;2.1.1《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6-86;2.1.2《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2.1.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2.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2001年版)2.1.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1.6《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2.1.7《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912.1.8《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一952.1.9《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2.1.10《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1.11《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一85;注:本条所列均为现行的规范、规程,新规范、规程执行后自然代替本规定所列者。2.2降雨量:平均年总降水量683.6mm---1---一日最大降水量123.8mm2.3厂房地面标高2.3.1炼铁、炼钢、连铸车间等一般厂房底层地面高于室外厂区地面300mm;可燃易燃液体仓库(如桶装汽车)库房底层地面低于室外厂区地面30Omm;发电站、总降压变配电站、变电所厂房底层地面高于室外厂区地面30Omm;2.3.2一般建筑物室内底层地面高于室外厂区地面15Omm;2.4生产厂房建筑布置2.4.l厂房平面柱网及高度2.4.1.1厂房的平面和竖向布置,一般应遵守《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2.4.1.2厂房建筑高度除满足工艺生产及《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卫生及安全要求。1)建筑物高度(由地面到顶棚)一般不得低于3.2m,由地面到顶棚突出构件底面高度(净高)不得低于2.5m。2)厂房内设置工作平台时,从平台面至上部结构的底面或管道的底面的高度当有人经常通行时一般宜大于2m,但最小应不小于2m,不经常通行人时应不小于1.9m3)通廊高度(由楼地面到顶棚突出构件底面)不得小于2.2m4)设备层高度不限。2.4.2厂房自然通风、采光及噪声控制:2.4.2.1厂房自然通风1)每小时发热量大于125kJ/m3的车间,一般夏季应设计有组织的自然通风。2)热车间为了排除车间余热,应尽量将天窗布置在热源上面。3)热车间采用天窗时,为保证自然通风效果天窗应有避风设施。4)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窗其下端距地面不应高于1.2m。当热车间进风窗采用通长立转钢侧窗时,窗下端距地面不应高于0.6m。5)自然通风根据暖风专业提供的进排风面积资料设计相应的窗洞面积。6)当室外实际出现温度等于夏季通风设计计算温度时,车间内作业地带的空气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小时发热量小于8kJ/m3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3оC。(2)每小时发热量84--42OkJ/m3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5оC(3)每小时发热量大于420kJ/m3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7оC注:作业地带系指工作地点所在的地面上2米内的空间。---2---7)某些车间(如转炉等)的工作地点确受条件限制可采取局部降温措施。2.4.2.2厂房天然采光厂房天然采光应以厂房外墙侧窗采光为主,在侧窗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上部采光,即采用天窗、屋面采光板或屋面采光罩等方式。1)天然采光室内照度和采光系数的标准值,均采用最低值。2)生产车间采光的分级按《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91进行划分。2.4.2.3噪声控制1)厂内噪声应优先在设备本身设置消声装置或隔声罩(隔声室)等措施。2)厂区内的噪声控制应尽量在总图布置上解决。3)根据《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厂界噪声限制值≤65dB。4)在设备本身无条件设消声器和隔声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