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综合柜员个人金融业务会计核算培训讲义第一部分——基本规定一、基本制度1、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在开立个人存款帐户时,按照2000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必须使用实名。实名是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1、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证。2、户口簿。3、军人身份证。4、武装警察身份证。5、离休干部荣誉证。6、军官退休证。7、文职干部退休证。8、军事院校学员证。9、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10、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11、护照。12、边民出入境通行证。开立个人存款帐户:包括各类新开户及各类转存业务。活期非实名户移入新系统时均移为假实名户(证件类型其他、号码为老帐号),按规定非实名户办理第一次柜面业务时应补留实名。2、代扣代缴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按照《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办理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来自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从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3、约定转存功能整存整取定期储蓄提供约定转存功能,客户可以选择约转存期(约转存期可与原存期不同),到期后按客户约定的转存期无限次自动转存;若客户未约定转存的,存款到期后逾期部分按活期计息,系统不提供自动转存的功能。对于移行户,人民币储蓄93.3.1以后开户的,按原存期无限次约转;93.3.1以前开户的,均不自动转存,逾期部分全部按活期储蓄计息;外币储蓄全部按原存期无限次约转。对于约定转存的帐户,除存单到期日和约定转存日外,在其它日期支取的均视为提前支取,需按提前支取的有关规定办理(开户时应向客户交待清楚)。系统在做日终批量业务时,对当日到期的定期存单和定期一本通(多功能灵通卡、理财金帐户中的定期帐户)约转户计算到期利息,转存本金,并将转存情况生成明细清单,供网点核对。销户打印的凭证上分别打印出已约转部分和约转日至销户日的利息,以及应付总利息。4、通存通兑功能预留密码的帐户可以通存通兑,但定期存单部分提前支取、集体零整部分提前支取、正式挂失、解挂、凭证式国债发行期内提前支取、久悬户销户等不通兑,必须回原开户所办理。对于没有密码的移行户(上新系统前开户的帐户),均按有密户进行移行,将其密码移行为“0000”,将“0000”视为有密户,可以通存通兑。系统控制储户密码的输入次数,柜面取款为10次,ATM取款为3次,超过规定的次数,系统将报错(ATM吃卡)。处理方法是先进行密码挂失,再做重置密码交易。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由于多次输错密码也会造成帐户冻结,必须重置密码后才能继续进行相关交易。5、柜面严禁对外办理无折(卡)取款业务。无折(卡)取款交易仅限于内部账务处理及应急业务;异地不得办理无折(卡)的存款业务(牡丹卡除外)。无折续存交易必须经有权人授权,双人办理。如果是柜员操作失误造成的差错,必须与客户取得联系后才能进行帐务处理,不得随意使用无折(卡)取款交易。在客户暂时没找到的情况下,可对帐户余额进行部分冻结。6、对外签发的储蓄存单(折),必须加盖网点“存单(折)专用章”。所有记账凭证均应加盖相关业务用章,凭证、存单、存折上打印的操作员号可以代替私章,大额授权业务授权人必须加盖私章。内部户转账交易须手工编制转账凭证,并将打印凭证作为手工编制转账凭证的附件。手工编制凭证必须加盖柜员私章,并经有权人审核盖章。7、所有对外签发的储蓄存单(折),必须由计算机打印,不得手工填写。因机器故障无法打印或开户要素错误时,应做反交易处理后重新办理。凡作废的存单(折)必须当时切角作废(存折在磁条部位),并加盖“作废”戳记,做反交易特殊业务凭证附件。如遇存折打印歪斜、重叠、移位、消磁、破损等情况,应采用相关交易强行换折,授权处理。8、凡做不计息销户业务的,必须先验证密码后再进行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