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进口控货开证业务操作规程各分行:为规范和促进控货融资业务的发展,现将《ⅩⅩ银行控货融资业务管理办法》、《ⅩⅩ银行动产(仓单)质押授信业务操作规程》(2008年6月修订)和《ⅩⅩ银行进口控货开证业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应严格遵循贸易真实、封闭操作、全程监控、审慎开展的原则办理控货融资业务
控制控货融资业务风险的关键在于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质物权属以及物流和资金流的有效锁定
各分行应加强以下方面的风险管理:一是对贸易交易真实性和连续性的调查和审查,防范授信主体的虚假贸易,包括单独或与上下游企业、关联企业串通虚构贸易或虚增贸易等
二是加强质物—1—价格风险管理,当前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较大,应审慎确定质押率,并加强质押货物价格盯市工作,并准备好应对预案,防范质物贬值风险,保障本行债权安全
三是强化输出监管模式下的操作风险管理,质押货物自出质人移交监管方占有时,视为交付、质权生效,本行作为债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各分行应视区域市场情况开办控货融资业务
所处区域外向型经济活跃,产业竞争优势突出,物流发达的分行,可积极寻找业务机会,拓展该项业务;但对于所在区域缺乏可质押货物品种、没有符合本行要求的监管方、市场机会少、业务管理力量不足的分行,则不鼓励开办此类业务
三、开办此类业务的分行应根据《ⅩⅩ银行控货融资业务管—2—理办法》的要求,明确控货融资业务管理部门,配齐配强控货融资业务管理专职人员,加强市场分析和业务培训,统筹规划分行控货融资业务,积极总结业务管理经验,稳步推进业务发展,防范业务风险特别是操作性风险
四、开办此类业务的分行应优先选择与本行签订了总对总协议的全国性大型物流企业作为监管方
其中,输出监管业务的监管方限定为已与总行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的监管方(包括尚未签订总对总协议的中储物资储运总公司、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