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学院: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精神,现将有关200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1、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纪律处分;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⑥申请者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排名前70%
⑦申请者为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名额分配:2007年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为446名
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情况,现将名额分配如下:学院名称困难学生人数(不含07新生)励志奖学金(人)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4731会计学院6442金融学院2416工商管理学院7750信息学院4731法学院2718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4429外国语学院5536人文学院4026艺术学院117数学与统计学院1912东方学院(包括在人文与艺术学院的学生)252148合计707446三、评审要求:1、各学院应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精神,广泛宣传,在评审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好评审工作
2、学生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精神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