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纪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违法,应当如何处理
相关案例和判决书案情高某于2005年1月受聘于某私营企业,担任办公室文秘职务
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在其工作期间,由于高某作风比较懒散,经常迟到,早退,工作态度不认真,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多次受到上级的批评和警告,但高某依然我行我素,不思悔改
2005年9月,高某所在企业调整了高某的工作岗位,安排高某担任库管员
高某在库管员的岗位上,仍然没有转变工作态度,由于粗心大意,致使其负责的仓库帐目混乱,物品进出无序,并且高某对单位调整自己的工作岗位一直有怨气,经常在工作时间离岗,导致仓库物品的存取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高某所在企业对其进行教育无效,并于2005年10月以高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在当日通知高某办理离职手续
高某接到通知后,到人事部门办理了离职手续
事后,高某认为企业违反法定程序,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自己,致使自己不能及时寻找新的工作,失去生活来源
高某以上述理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所在企业承担支付相当于六个月的赔偿金
[焦点]本案的焦点是职工违纪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违法,应当如何处理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本案中,高某工作作风不端正,不能胜任工作,经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按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所在企业有权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但高某所在企业在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时,违反法定程序,没有提前30天通知高某,给高某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某的仲裁请求应当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本案中,高某所在企业在解除与违纪职工的劳动合同时违反了法定程序,但高某在接到“除名”通知后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
因此,本案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达成了合意,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