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新《农业技术推广法》有关问题的思考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新《农业技术推广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原《农业技术推广法》)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首次明确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对机构设置、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岗位比例、上岗条件、考评制度等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将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了农业技术推广投入保障,建立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规定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经费的测算方式与承担责任,要求改善基层农技人员的待遇和工作条件;强化了法律责任,明确与农业技术推广有关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为了更好地学习、掌握、贯彻新《农业技术推广法》,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修订《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背景(一)修订《农业技术推广法》是贯彻《农业法》的内在要求
现行的《农业法》是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农业法》对农业科技教育一章作了多处修改
如:第五十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