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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农业技术推广法若干问题的思考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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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新《农业技术推广法》有关问题的思考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新《农业技术推广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原《农业技术推广法》)同时废止。修订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首次明确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对机构设置、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岗位比例、上岗条件、考评制度等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将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了农业技术推广投入保障,建立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规定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经费的测算方式与承担责任,要求改善基层农技人员的待遇和工作条件;强化了法律责任,明确与农业技术推广有关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1为了更好地学习、掌握、贯彻新《农业技术推广法》,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修订《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背景(一)修订《农业技术推广法》是贯彻《农业法》的内在要求。现行的《农业法》是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农业法》对农业科技教育一章作了多处修改。如:第五十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2予优惠。”等等。以上这些规定,都已超越了原《农业技术推广法》的的相关规定。鉴于《农业法》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基本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农业领域的“小宪法”,因此,作为农业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应当进行修改,来对《农业法》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或者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农业技术推广提供法制保障。(二)修订《农业技术推广法》是贯彻中内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决策的重要举措。2005年中央一号文指出:“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力度。”2006年中央一号文指出:“要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积极探索对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完善农技推广的社会化服务机制。”2006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在全国普遍健全公共服务机构及农技推广的公益性作了明确3定位。2009年中央一号文指出:“按照3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要求,尽快明确职责、健全队伍、完善机制、保障经费,切实增强服务能力。”2010年中央一号文指出:“抓紧建设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等公共服务机构,扩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范围。”2012年中央一号文的主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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