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游乐园设备必知的安全运营守则(航天游乐)第一条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一)在独立地段专以游艺机、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二)在公园内设有游艺机、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人游乐的机械设施组合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游乐园筹建单位对游乐园的建设地点、资金、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七条游乐园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以室外游艺机、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当达到全园总面积的60%以上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园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第十条改变游乐园规划设计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登记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园的登记工作;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游艺机、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三)操作、维修、保养人员证书;(四)游艺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