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易混淆的法律题1、1997年5月,宁安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
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宁安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
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B.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C.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D.对于宁安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答案及解析】A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宁安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1997年5月,而工商局四年都未发现并让其通过了年检,显然,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违法行为处罚两次或两次以上
2002年4月工商局的决定不是行政处罚,“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不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它只是与上一个行政处罚有延续性的行政处理决定,无所谓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至于C项,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也违反了追究时效的规定
同时,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即使工商局先前的行政处罚有误,也应经过法定程序先行撤销,再作出新的处罚,而不能用另一个行政处罚进行默认的“补充和修改”
因此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