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研究】王雷:储蓄合同中银行安全保障义务问题研究近年来储蓄合同纠纷在合同纠纷类型中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储户和银行之间的纠纷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以这几类为多:第一类,以储户丢卡、丢折或者泄露密码,第三人冒领,而银行未尽审查义务为诉讼的理由
第二类,储户在银行经营场所存储的过程中被第三人抢卡或者抢夺(劫)现金
近期,银行与储户之间的纠纷呈现一个新趋势,出现第三类,即第三人利用自动取款机或者自助银行的管理漏洞,采取先进作案手段,窃取储户的个人信息并伪造借记卡等进行骗取钱财
通过对这些常见案例的上述类型化总结,可以看出,储户存取款安全成为银储纠纷的争议焦点
本文结合实务案例分析使用自助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进行交易过程中的银储关系,分析双方各自的义务范围,为此类案件的定纷止争提供借鉴
一、案件基本情况2007年10月9日,原告王永胜在被告中行河西支行办理无折借记卡一张
原告同时在附有借记卡管理协议书及借记卡章程的业务登记表中签名,前述文件中载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2007年12月2日晚,案外人汤海仁等五人到中行热河南路支行自助银行网点
在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了具备摄像功能的MP4
当日19点5分,原告持借记卡在该柜员机取款5000元
汤海仁等遂窃取到了原告借记卡的密码、卡号等信息,并据此复制两张假银行卡
次日,汤海仁等三人持其中一张卡到南昌,其余两人持另一张卡到北京,分别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
2007年12月6日,原告发现其借记卡内存款短少后就立即到下关支行打印交易明细并向鼓楼公安分局报案
2008年1月11日,汤海仁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查明,汤海仁等以复制的银行卡在南昌、余干等地刷卡消费及取款合计428709
50元,据此法院判决汤海仁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与本案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