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特别注意的十个问题(一)通用条款法律地位的问题[主要条款]示范文本说明第二条“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法理分析]+第一,约定不明的,双方补充确定+第二,不能达成补充确定的,按交易习惯确定+第三,没有交易习惯的按法律规定确定[律师建议]+对通用条款要全面理解,尤其对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内容应配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专项专人负责;+如果通用条款中的内容与双方合意不一致,根据当地建管备案要求不同,或直接删除、修订或通过专用条款予以不适用、变更、补充约定;(二)合同文件组成及签署的问题[主要条款]+(协议书)第六条规定+(通用条款)4
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法理分析]合同组成:签约时形成的文件履约时形成的文件:(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现场代表)和(施工方项目经理)[律师建议]+签约时合同文件应包括招投标及中标文件、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等+签约时合同文件应约定盖章即可,并盖齐缝章,成立即生效+履约时形成的文件签署人的权限必须明确,不重叠(发包人代表主要签商务有关的,监理工程师主要是技术有关的,施工项目经理一定要限制财务权利),无真空+设置防止事后补签机制(三)解释顺序共同承诺的问题[主要条款]+(协议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理分析][律师建议]+直接发包的合同解释原则上以合意为准+招标发包的合同解释分为:1、实质性内容以招标合意为准2、非实质性内容以后合意为准+后签订的合同可以即包括变更也包括补充(四)默示认可与法律适用的问题[主要条款]+(通用条款)中关于双方的索赔变更、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监理的不回复后果、结算等约十四处+最高院《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以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不能简单推出”[法理分析]“默示认可”:法律规定(一定为狭义的法律)双方明确约定:双方直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