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通讯地址:惠州市三新南路7号;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DX20160014,宗地总面积大写壹仟陆佰捌拾柒平方米(小写1687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江北三新村B02-14-01地块建筑红线与道路红线之间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3—;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住宅及商服用地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二)现状土地条件: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