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共阅新奥集团财务票据管理制度试行1总则1.1为了加强集财务票据的管理,堵塞漏洞,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1.3本制度所指财务票据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结算票据、内部收据及其他财务票据。2发票(含收据)的管理2.1发票包括各种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收据、资金往来发票。2.2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财务部门为发票的管理部门。2.3公司根据业务特点需要印制发票时,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拟订的发票格式及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选择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2.4发票的领购。2.4.2公司异地经营时,应凭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2.4.3发票经管人员人发生变动,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未用发票、已用发票存根、发票登记簿等所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对发票管理状态做出说明。2.5发票的保管。2.5.1发票经管人员设立专门登记簿登记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定期与库存核对相符。2.5.3发票应保管于公司保险柜(箱)内,与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其他财务印章分开保管。2.5.5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管五年,保管期满,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和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未使用的发票,在税务机关更换发票样式及其他格式时,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核销。2.6发票的使用。“误填作废”章予以注销;销货发票因故退回,应将所有联次全部收回,按联次粘贴于一处,并加盖“误填作废”章,否则不得另行开具。2.6.7从财务部门领用的发票,禁止转借使用。2.6.8财务部门应根据国家税务机关对各种发票的管理要求,确保各种发票的正确开具。3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3.1银行结算票据主要指银行汇票、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欢迎共阅3.2企业财务部门为企业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所需各种银行结算票据的购买、开具、保管。3.3银行结算票据的领购。3.4银行结算票据的保管。3.5银行结算票据的使用。“作废”印章,详细登记,并附于正确票据后面做为响应会计凭证的附件保存。4其他财务票据的管理其他财务票据,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以外的票据、财政监制的收据以外的票据等,参照上述2、3条执行。5罚则5.1因保管不慎造成票据丢失的,当事人应承担公告票据丢失所发生的费用,并给予相应处罚;5.2因票据开具失误或出借票据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视情况给予处罚;5.3恶意开具票据者,一律予以开除处分,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5.4对于其他未执行财务票据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情况给以相应处罚。6附则6.1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修订、解释;6.2本制度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