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信小学教学楼重新鉴定申请申请重新鉴定环猎调查网讯:在行政诉讼中,若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具备如下法定事由:(1)鉴定主体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申请重新鉴定
由于鉴定具有专门性、科学性,要求鉴定主体应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否则极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无效
对此种情形下产生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在这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违反鉴定活动的基本程序规则或重大关键的程序步骤,且这种程序瑕疵会对鉴定结论的公正可信性产生影响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即鉴定结论明显违背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明显不一致
(4)鉴定结论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形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经过质证,当事人的异议不成立时,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当事人的异议成立时,鉴定结论不可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审判中,只要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法院就应准许重新鉴定
不过,为了避免重复委托、重复鉴定现象的出现,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如:鉴定结论的错误可依当事人异议理由直接纠正、鉴定结论的瑕疵和缺陷无需重新鉴定就可解决等情形
但如果原鉴定结论存在原则性、重大实质性的错误,就必须进行重新鉴定
可见,“对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和要求比“对行政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和要求更为严格,这是由于司法鉴定活动较之行政鉴定活动更为规范之故
依据指引: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第三十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1页共3页(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