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其他有关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工作,适用《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省有关文件对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本规定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农村残疾人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视为就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帮助残疾人就业,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农业、金融、工商、税务、卫生、教育、扶贫、公安、文化、统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服务和促进当地残疾人就业的职责。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2/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规定比例计算达到0.5人以上但不足1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者其他重度残疾人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机关应当督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第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安置奖励。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保障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第六条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推荐安排适合的残疾人就业。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制度和残疾人公务员实名统计制度,在每年招录的公务员计划总数中确定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招录残疾人。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应当督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向残联通报用人单位登记户及在职职工人数等有关信息。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合同期满的残疾人职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劳动合同。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3/6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的无障碍设施,推进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第八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残疾人福利企业的资格按照国家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其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按照国家规定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