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其他有关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工作,适用《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省有关文件对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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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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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残疾人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视为就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帮助残疾人就业,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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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农业、金融、工商、税务、卫生、教育、扶贫、公安、文化、统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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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服务和促进当地残疾人就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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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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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
5%以上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规定比例计算达到0
5人以上但不足1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安排1名盲人或者其他重度残疾人就业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