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文号】【内容分类】国家有关法规【颁布单位】交通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时效性】有效【密级】0【内容】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1范围标准规定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主管部门对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的依据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85汽车维修术语JT/T27.18 ̄27.41-93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汽车维修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3.2汽车大修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3.3总成修理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作业
3.4汽车维护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3.5汽车小修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3.6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
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3.7开业条件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流运资金等条件
4设备条件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应具务下列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
如从事汽车专项修理生产,必须具务GB/T16739.3-1997规定的相应的汽车专项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