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王安石变法失败的七个原因王安石变法的失败是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其最根本原因在于新法变法只是一场地主阶级内部针对北宋统治危机的制度改良,没有触及社会的根本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封建社会的矛盾
1、变法的超前性与社会现实的落后性差距过大,变法没有适应的土壤王安石变法主要是应对危机的政治冲动,而不是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
对这次变法的经济内容,黄仁宇评论道:“在我们之前九百年,中国即企图以金融管制的办法操纵国事,其范围与深度不曾在当时世界里其他地方提出
但现代金融是一种无所不至的全能性组织力量,它之统治所及既要全部包含,又要不容与它类似的其他因素分庭抗礼
”而宋朝的封建政体是其面临的难以逾越的困境,结论不言而喻,变法的走样与失败是不可避免的
2、新法的“敛财”实质导致社会基础的丧失变法的真正兴奋点是富国,而不是富民
王安石的“理财”,实际上主要是在分配领域内损下益上,夺商人、地主、农民之利归国家财政,做到的不过是利益的重新分配而已
这使他几乎把整个社会作为“取财”的对象,因而在新法推行时,它损害了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利益,导致变法的社会基础丧失
变法中财政收入的增长主要不是依靠发展生产,恰恰正是以青苗、免役等名目“加赋”的结果
3、变法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王安石明知改革“缓而图之,则为大利;急而成之,则为大害”,却在变法中操之过急
他只认定一个目标,却忽略了在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必然会连带产生一系列问题
在短短数年间将十几项改革全面铺开,恐怕当时的社会各阶级都不见得有这种精神和物质承受能力,于是变法反而陷入了欲速则不达的困境
4、政策执行不力动机与效果的背离,条文与执行的偏差,使一系列变法措施从安民走向扰民
如政府把青苗法利率规定为百分之二十,官员擅自提到百分之三十;政府要抑制私商,官员用更坏的官商代替私商;政府要用交钱代替差役,官员就拼命敛钱
无论哪种措施当初的动机有多好,执行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