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规则(试行)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行为,保障消防验收质量,依据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建设单位、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实施竣工消防验收,应当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验收依据]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当依据现行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以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
第四条[验收程序]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分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建筑防火验收和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实施的消防设施检测两部分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当按照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资料核查]建筑防火验收资料核查,应当按照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竣工图纸的一致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消防设施检测资料核查,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
第六条[现场检查]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到现场,按照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建筑防火进行现场检查核对,并将核查情况结果如实记录表1
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依据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的技术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逐项逐个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并将检测情况如实记录表2
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比对,核查一致性,并将比对情况如实记录表3
第七条[子项评定]根据影响消防安全的重要程度,消防验收现场检查的子项内容分为A、B、C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