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的基本概念灾害的成因(内部演化或外部作用);灾害的致灾过程(对人类生存环境、人身安全与社会财富构成严重危害);灾害的最终结果与衡量尺度(危害超过该地区承受能力,进而丧失其全部或部分功能,强调灾害是一种自然社会现象
灾害是指“某一地区,由内部演化或外部作用所造成的,对人类生存环境、人身安全与社会财富构成严重危害,以至超过该地区抗灾能力,进而丧失其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然—社会现象”
衡量是否成为灾害,仅以灾害强度(几级地震或多大流量的洪峰等)而论是不够的,必须强调灾害的最终结果,即损害是否超过该地区承受能力,该地区是否丧失其全部或部分功能
灾害井非是单纯的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而是自然—社会现象
灾害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灾难,二是损害
灾难可能来自自然,也可能来自社会,但损害则是针对社会而言,灾害的最根本的共同点就是对人类与人类社会造成危害作用,离开人类社会这一承灾体,就无所谓灾害
因此,兼具两重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3灾害的分类体系
成因机制:1
自然灾害(naturaldisaster)——以自然变异为主因造成的危害人类生命、财产、社会功能以及资源环境的事件或现象
人为灾害(technologicaldisaster)——指由于人的行为失控或不恰当的改变自然的行为,打破了人与自然的动态平衡,导致了科技、经济和社会大系统的不协调而引起的灾害
–按灾害的发展过程特性:
1)突变型:地震、泥石流
2)发展型:暴雨、台风、洪水
3)持续型:旱涝、洪涝、传染病、生物病灾害
4)环境演变型:沙漠化、水土流失、地面下沉、海面上升、海水入侵后果:–巨灾:死亡10000人以上、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人民币–大灾:1000~10000人、1000万~1亿元–中灾:100~1000人、100~1000万元–小灾:10~100人、10~100万元–微灾:死亡<10人、经济损失<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