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困人应急救援实施细则前言国务院第54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中第六十四条增加了“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作为一般事故处理”的内容,并明确指出对此类“一般事故”在法律责任上的处理流程和相应罚则。为应对这一新增条款,严格规范目前在保养项目一旦发生电梯困人事件的救援响应管理,在工程本部2005年编制的《电梯安装维修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依照相关管理程序及新增条例要求,特编制本实施细则。同时,本应急管理细则将在电梯困人救援的实践中不断地予以修订和完善。本应急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应急机构/组织流程、信息收集及传递、应急响应、事故后的处置、宣传/培训/演习等。同时,根据公司现有产品梯种完善并规范了相关的电梯困人救援操作办法,以供现场救援时参照采用。1.总则1.1目的为了科学应对电梯困人突发事件,规范电梯困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电梯困人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小电梯困人突发事件的损失,保障员工和相关方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急修管理制度,制订本应急实施细则。1.2原则1.2.1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公司已设立的维修网络、销售代理、协作安装单位以及用户方等各方力量,建立健全应对电梯困人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在处置困人电梯事件期间,把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电梯困人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被困人员滞留时间。1.2.2依法规范。应急实施细则的制订、修订与实施,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49号令)及新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依据,同时兼顾与地方有关电梯安全监察管理政策相衔接。1.2.3属地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应急工作责任制。1.2.4资源整合。按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立足现有应急资源,科学整合。1.2.5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随时做好应对电梯困人突发事件的各项预案准备和措施保障。1.3编制依据1.3.1电梯困人救援方面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版)1.3.2指导参考依据:《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上海三菱电梯安装维修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1.4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以上海三菱名义签订保养合同的电梯困人突发事件的处置。2.组织机构与职责2.1组织机构本单位电梯困人应急小组由主管领导、部门领导、电梯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主管组成。2.2职责2.2.1建立电梯困人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传递网络;2.2.2组织实施电梯困人应急救援响应;2.2.3协调电梯困人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并组织有关专家及时进行评估分析,提出纠正和预防建议;2.2.4组织对各相关方电梯困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宣传、培训、演习等工作。2.3电梯困人故障快速响应机制示意图(见:附件1)3.应急响应(以升降电梯应急救援为例)3.1必须由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电梯维修上岗证的专业人员进行困人救援操作。3.2救援人员到达现场需与大楼管理人员取得联系,了解困人的具体情况,与被困人员建立有效的沟通,并在大楼管理人员陪同下实施困人救援工作。3.3救援人员应确认被困轿厢的实际位置:3.3.1轿厢处于平层位置或平层附近区域,人员能够安全进出。3.3.2轿厢处于二层之间,人员无法安全进出。3.4切断电梯动力电源,设置断电警示牌,建立必要的监护,确保不会因他人误操作而合闸。保留轿厢照明电源,确保轿厢的正常照明。3.5如轿厢位置处于“3.3.1”状态则执行第3.6条及后续各步骤;如轿厢位置处于“3.3.2”状态则需执行手动松闸盘车操作(必需二人协同操作):3.5.1确认层、轿门都处于关闭状态。3.5.2告知轿厢内乘客电梯将上下移动,请勿靠近轿门或试图扒开轿门。3.5.3救援人员A利用手动松闸扳手点动松一下抱闸,观察轿厢是否在重力作用下移动,以确定盘车方向(轿厢处于底层或顶层时分别向上或向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