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8章:商船(海员)条例详题版本日期30/06/1997本条例旨在综合及修订关于海员的法律;订定关于海员及某些由船舶运载但不属受雇在船上工作的人的新条文;并对附带或相关事宜作出规定
(1995年制定)[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本为1995年第44号)第1条简称版本日期30/06/1997第Ⅰ部导言(1)本条例可引称为《商船(海员)条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1995年制定)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30/06/1997(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工作日”(workingday)指除公众假日或《司法诉讼(烈风警告期间聆讯延期)条例》(第62章)所指的烈风警告日以外的任何日子;“上诉委员会”(AppealsBoard)指第18(1)条设立的海员事务上诉委员会;“公司”(company)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该条例第XI部所适用的公司;“公司候船名册”(companyroster)就核准公司而言,指依据第64(1)或(2)条(视属何情况而定)备存于该公司核准船员部的名册;“中式帆船”(junk)包括西式中国帆船,以及任何具备中国式或其他亚洲式船型、结构或桅帆的船只,不论该等船只是否用作海域航行及以何种方式推进;“内河航限”(rivertradelimits)指─(a)在以下界线内的香港的邻近水域─(i)东面界线∶东经114度30分;(ii)南面界线∶北纬22度09分;及(iii)西面界线∶东经113度31分;及(b)可从(a)段所界定的范围经内陆水道到达的中国大陆广东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所有内陆水道;“永久性居民身分证”(permanentidentitycard)指《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所指的永久性居民身分证;“出港证”(portclearance)指《ShippingandPortControl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