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究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准则“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只有诉诸于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
在审判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对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认定,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与否、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构成的关键环节之一
但是,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在学术界有很大分歧,不能形成统一意见
因此,对此问题的论述便颇有价值
一、学术界主要观点1
此说主张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
理由是:知识产权侵权为一般侵权行为,在我国民事基本法及知识产权部门法没有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应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说
有学者认为,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第2款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持相当明确的态度,如果我国加入该协议,就必须履行有关的国际义务,我国的法律规定也必须与协议内容相衔接,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归责体系也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二元归责说
有学者认为,在侵犯无形财产权诉讼中,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应为二元归责原则,两者共同行使认定侵权责任的使命
这种归责体系的具体运行模式是:法律授予作为原告的权利人一种选择权,即假定权利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有权”选择自己举证,以便有力地、有针对性地向侵权人追偿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同时,权利人也可以放弃这种举证的“权利”,法院即责令侵权人举证,举证不能或举证证明不成立的,推定侵权人有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二元归责说
还有学者从实务角度出发,认为就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而言,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目前仍属于民事法律中的民事责任范畴
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第1页共5页就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