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7种制毒制爆化学品管制要求(2008年4月20日)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确保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顺利进行,决定对257种化学品(名单附后)实施管制
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自即日起至5月1日,对销售管制化学品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销售单位在销售管制化学品时,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管制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日期、用途等情况,并留存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销售台账每周报送区县安监部门备案存档,同时由区县安监部门向区县公安机关进行通报
公安机关配合安监部门定期对销售情况、购买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自2008年5月1日起至10月17日止,对257种化学品实施定点、许可销售制度:(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北京市化学试剂公司和经市安监部门特批的化学品生产企业外其他单位不得生产、销售管制化学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
个人一律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
(二)对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实行凭证管理制度
需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的单位,应到区县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申领《管制化学品购买证》、《管制化学品运输证》,核发购买(运输)证时,将严格审查购买(运输)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运输)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并严格限制购买的品种和数量,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三)对销售管制化学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销售单位在销售管制化学品时,应查验公安机关开具的《管制化学品购买证》,并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管制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日期、用途等情况,并留存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对没有《管制化学品购买证》的,一律禁止销售
销售台账每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