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解读哈尔滨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系杨飞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国家主席令第45号9月1日施行)•结构:十章八十四条•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制度义务权利一、教育法规文件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结构:九章四十三条•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教师权利义务资格待遇二、幼教管理文件•《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结构:六章三十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幼儿园条件审批管理《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5号令)•结构:十章六十二条•第二条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