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2]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三日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为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是指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件)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附设幼儿班教职工编制标准,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
三、中小学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一)中小学内设机构的设置普通中学(含职业中学)规模在1200人以上的,内设机构核定为4个,即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办公室
学校规模不足1200人的,内设机构核定为3个,即教务处、总务处、办公室
完全小学规模在900人以上的,内设机构核定为2个,即教务处、总务处900人以下的小学,不核定内设机构,可配备专职中层领导或专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