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两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受到降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处分之日起解除与所在学校的人事关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第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不爱护学生,讽刺、挖苦学生的;(二)不按时上课,迟到或早退,不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的;(三)公开排列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排座次的;(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的;(五)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六)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以及学校名誉的言论,并造成影响的;(七)无完整教学方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八)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或请假不按时销假的。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一)上班前饮酒和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搓麻将、打扑克、玩电脑游戏的;(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三)语言不文明、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四)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五)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六)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第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一)擅自停课、随意放假或不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允许在校外兼课的;(二)参与各种有偿办班补课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四)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参与或者支持色情、赌博、迷信等活动的;(六)在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内酒后闹事或寻衅滋事的;(七)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安排的。第六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二)公开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经教育不改的;(五)参与有偿办班补课并受到记大过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六)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七)一年内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累计一月以上,经批评教育仍不返回工作岗位的。第七条教师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八条教师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九条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第十条教师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所在中心学校或市直、县(区)直学校提出建议,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处分决定,报有关部门备案,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报有关部门备案;降级和撤职处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作出处分决定;开除处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处理。第十一条对违纪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